一、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
1 、总则
1.0.1 为统一规范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,提高信号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,减少或防止雷电故障,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。
1.0.2 铁路信号设备雷电防护应采取综合防护的方法,主要为三个方面:
l 改善电磁兼容环境条件,包含屏蔽、等电位设置以及合理布线;
l 分区分级设置防雷保安器;
l 良好接地措施。
1.0.3 铁路信号设备本身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《铁道信号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试验及其限值》(TB/T 3073-2003)规定要求。电气化牵引区段,与钢轨连接的信号设备,还应符合TB/T 3073-2003标准附录A牵引电流传导性干扰试验(即不平衡牵引电流抗干扰度试验)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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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水厂各PLC站通过网络进行通讯,线路长,网络线又多选用同轴电缆等通讯线材,在雷击时易感受雷电波,造成PLC系统的损坏;
5、弱电设备的电源线、控制线和信号线没有安装相应的防雷器,遭受雷击时无法有效泄放入侵的雷电流,从而引起设备的损坏;
6、有些立于房顶和空阔地的闭路监视设备,没有安装避雷针和接地装置,容易遭受直击雷的破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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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 电源防雷保安器
2.2.1 外电网引入机房建筑物应采用多级雷电防护。第Ⅰ级设在户外交流电源馈线引入处(配电盘)(电力部门未做雷电防护时,第Ⅰ级设在电力开关箱后);第Ⅱ级设在电源屏电源引入侧;第Ⅲ级设在微电子设备(指计算机终端电源稳压器或UPS电源前)。
2.2.2 第Ⅰ级电源防雷应有故障声光报警、雷电计数和状态显示(三相电源每一相线均应有状态显示)等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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