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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软件著作权登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哪些作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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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: 2020-06-12 16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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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哪些作品?

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条。本法所称的作品,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、艺术和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、工程技术等作品:

1、 文字作品;

2、 口述作品;

3、 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品;

4、 美术、建筑作品;

5、 摄影作品;

6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;

7、 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

8、 计算机软件;

9、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。

软件著作权申请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:

1. 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

2. 申请者身分正明(复印件)

(1)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分正明——企业法人: 营业执照副本;事业法人:事业法人代码正书;其他组织: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。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正书(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);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;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正书(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)。

(2) 自然人身分正明——中国公民居民**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;外国个人需提交护招复印件或个人**明认证件(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)

(3) 代理人身分正明。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。

3. 鉴别材料

(1)源程序(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)按前、后各连续30页, 共60页(不足60页全部提交)。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(结束页除外), 右上角标注页号1-60;

(2)文档(如:用户手册、设计说明书、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)按前、后各连续30页, 共60页(不足60页全部提交)。每页不少于30行(结束页除外), 右上角标注页号1-60。

[注]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,其著作权发生继承、受让、承受时,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(复印件),无须提交鉴别材料。

4. 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

(1)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:——合作开发:合同书或协议书;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;下达任务开发: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;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:许可证明

(2)继承、受让、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,提交以下证明文件

① “继承”专指原著作权人(自然人)发生死亡,而由合法的继承人(自然人)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。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,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(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);

② “受让”指通过自然人之间、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、法人之间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,而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。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,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。

③ “承受”专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(如:改制)、终止(如:合并),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。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,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:著作权承受证明—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;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。

公司主要经营: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及销售;信息技术咨询服务;信息系统集成服务;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;互联网信息服务;经营国内广告业务;企业管理咨询;企业营销策划;社会经济咨询(不含投资咨询,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)知识产权代理;网上贸易代理;国内一般贸易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先关部门批准方可批准经营活动)13134269169WX同步QQ363555111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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